1.女職工懷孕前從事的工作屬於孕期禁忌的勞動範圍的,懷孕後必須調離原工作崗位,從事孕期不禁忌的勞動;
2.女職工孕期從事的工作不屬於禁忌工作的範圍。但是,懷孕女職工感覺不能適應孕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