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有權調查取證,但是需要根據案情需要進行,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律師在執行律師業務活動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的權利。調查取證範圍包括證據調查、知識產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等。
法律客觀 :
《律師法》
第35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