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配偶、父母、子女為律師的法院領導幹部、司法執行人任職回避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司法執行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領導幹部、司法執行人應當任職回避: (壹)擔任領導幹部、司法執行人工作的人民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創辦人的;(二)在領導幹部和司法執行人工作的人民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