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由來已久。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壹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壹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法》和《軟件專利》。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作了進壹步的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