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本轄區內律師資格的受理、審查和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負責部分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執業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轄區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四)負責管理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協調和指導本地區社會組織舉辦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
(五)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轄區的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六)負責本區街道(區域)和鄉鎮司法所的管理;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七)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公證工作。
(八)指導本地區的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
(九)負責本地區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