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整對象不同:民商法關註平等主體間的財產與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更側重於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關系。
2、主體不同:民商法的主體多為自然人和法人,屬於私人範疇;而經濟法的主體則包括宏觀調控機構、市場規制機構及其相關市場主體,體現了更廣泛的參與性。
3、權利(力)範疇不同:在權利範疇上,民商法涉及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等私權,可由當事人自由行使;而經濟法則涉及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等公權,必須依法行使,不得隨意放棄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