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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變更承辦法官

民事案件簡轉普的承辦法官是可以更換的。民事法官的角色善於變化,有時是個“鐵面包公”,而有時又成了“和事老”;有時像個說辭家,而有時又像個貼心人兒。民事糾紛小到鄰裏之間的雞毛蒜皮,大到跨國公司間的巨額紛爭,平常到夫妻拌嘴,尖端到高科技知識產權的糾葛。民事法官有時會為壹起案件食之無味、臥不安寢,有時半夜會為突然想起壹段勸說當事人的說辭而興奮不已,執筆疾書。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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