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 是指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對自己的主張舉出主要的事實根據,以證明其確實存在,否則將承擔敗訴後果。 行政 訴訟 的舉證責任,按我國《 行政訴訟法 》規定,主要的舉證責任即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要由被告單方面來承擔。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被告依法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應當舉證證明合法取得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的事實,包括合法的購貨渠道、合理的價格和直接的供貨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來源證據與其合理註意義務程度相當的,可以認定其完成前款所稱舉證,並推定其不知道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侵害知識產權。被告的經營規模、專業程度、市場交易習慣等,可以作為確定其合理註意義務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