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 - 名人與知識產權

名人與知識產權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或者冒用。

1,幹涉他人決定、使用或更改姓名。2.盜用別人的名字。盜用他人名義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者授權,以他人名義進行某種活動,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3.用別人的名字。指冒用他人名義,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其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利。姓名權的核心問題是專有權,不能由他人享有或使用,只能由權利人本人享有;

連名人都有這種對世界的權利,所以是侵權的。

  • 上一篇:律師事務所實習第壹天需要註意什麽?
  • 下一篇:南京尚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