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科技局發[2016]3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17號)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號的企業。
第三條規定本通知自2018 10 1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