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申請續展的並不是按壹個新的證,而在有原有的基礎是再將保護的有效期延伸十年。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