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而不向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稱為自訴案件。自訴案件有以下幾類:1。侮辱、誹謗、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謾罵和盜用公款;2.故意傷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遺棄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犯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等可能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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