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性是指在基層承擔義務教育、基礎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性服務,不能或不應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單位或機構。
2.教育:義務教育、特殊教育、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公益宣教(黨員電化教育、講師團等。)、考試機構等。
3.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保經辦和公積金管理、優撫安置、法律援助、婚姻登記、公共就業服務、社會福利機構、公益性殘疾人康復機構、老年婦女兒童工作機構、學生資助管理、離退休幹部服務。
4.公安:人工影響天氣、防汛抗旱防火、應急救援指揮、無線電監測、人防指揮與保障、信息安全、重要或應急物資儲備等。
5.社會經濟服務:基礎測繪和公共地質調查、農機安全監理、經濟社會調查統計、漁船檢驗、植物檢疫、地震監測、環境監測、網絡監測、工程標準定額、自然資源保護、純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