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勞動者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統壹使用《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登記證所載信息在全省範圍內有效。
第十條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並處於失業狀態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失業登記,領取登記證:
(壹)年滿16周歲,各類學校畢業;
第十壹條無就業經歷的失業人員,憑《湖北省失業人員登記表》(見附件3)、戶口本、身份證、畢業證(無學歷證明)、退役士兵證、失地證明和照片,由所在社區初審後,經街道或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復核,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簽字,由社區統壹進行失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