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恢復請求的期限:針對案件當前所處的不同審查階段及情形,計算其絕限日所依據的通知書也不盡相同。在大多數情況下,國家知識產權局通常就延誤的期限發出視為喪失權利的通知書,我們應當根據該通知書的發文日來確定提出恢復請求的絕限日期,壹般情況是,專利局發出的處分決定之日起2個月之內,權利人可以請求辦理恢復;然而,在某種特定審查情形下,國家知識產權將不會就延誤的期限發出任何通知,這就需要權利人嚴謹分析當時的情形與適用發條,慎重確定恢復期限,常見的情形是,針對駁回決定,如果權利人未如期提出復審請求,國家知識產權不再發出任何通知,但權利人可以自被延誤期限起2個月內主動提出恢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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