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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寧區公租房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1,具有江寧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經本人申請,戶籍所在社區、街道先審核,區民政局、區房產局審核。2、家庭人均收入低於規定標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現行執行標準為15平方米以下);3.家庭人均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現行執行標準為3953元以下)。4.家庭車輛低於規定標準。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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