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明知他人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書、執照,或者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進出口代理等便利、幫助的,,應當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 * *行為人論處。《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罪名,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幫助進行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的行為,獨立成罪。認定幫助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遊戲平臺完成支付結算是什麽罪,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實施的行為侵犯了知識產權。如果被告人明知遊戲平臺實施的行為違法犯罪,但不清楚是否侵犯著作權或者商業秘密,則認定被告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更加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