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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專利獎申報條件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專利獎評獎辦法》規定,參評內蒙古自治區專利獎的專利,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含已解密國防專利),且該專利權有效、穩定;

(二)專利權人為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單位或者內蒙古自治區常住個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全體專利權人同意申報;

(四)專利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或者設計獨特,且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

(五)專利及其產品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以及環保等政策;

(六)申報的專利為發明專利的,擇優推薦高價值發明專利參評;

(七)專利有相對完善的保護措施。

同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專利,不得參評內蒙古自治區專利獎:

(壹)專利已獲得中國專利獎或者內蒙古自治區專利獎;

(二)專利項目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

(三)國防專利(已解密的除外)或者保密專利;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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