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如下情形:(壹)與夫妻壹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同債務;(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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