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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有以下三種方式

根據《長興縣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

實施細則(試行)》(長農發〔2020〕59號)文件第壹章第三、四條的內容,長興縣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範圍如下:

1、下列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可依法進行發包、租賃、轉讓: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大型農業設施、機械裝備等經營性集體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面、林地、園地、耕地、“四荒”地、林木等經營性集體資源的使用權;

(3)城鄉壹體新社區中區域位置優越的宅基地有償選位權;

(4)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資源、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

2、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原則上不得交易:

(1)直接影響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益的公益性資產;

(2)產權關系不清晰的;

(3)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4)合同、契約約定期限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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