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長興縣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 實施細則(試行)》(長農發〔2020〕59號)文件第壹章第三、四條的內容,長興縣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範圍如下: 1、下列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可依法進行發包、租賃、轉讓: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大型農業設施、機械裝備等經營性集體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面、林地、園地、耕地、“四荒”地、林木等經營性集體資源的使用權; (3)城鄉壹體新社區中區域位置優越的宅基地有償選位權; (4)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資源、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 2、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原則上不得交易: (1)直接影響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益的公益性資產; (2)產權關系不清晰的; (3)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4)合同、契約約定期限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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