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是指知識產權人為將自己的知識產權許可給他人使用而簽訂的債權債務協議。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是壹項債權債務關系協議,該合同的簽訂並不意味著知識產權許可的完成,壹般而言,知識產權許可合同均須登記備案。尤其是在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中,在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後,被許可人才能獲得用益知識產權,否則僅能獲取債權。在合同有效期內,知識產權人負有維持知識產權有效的義務以及積極應對他人提出的知識產權無效請求的義務。這是知識產權人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壹個體現。從全球範圍看,知識產權法制成熟的國家往往是制定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單行法,而不是放在合同法之中,如德國於2002年制定了專門的著作權合同法,名稱為《加強作者和表演者合同地位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