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界定,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或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由於發現權本身不能在工農業生產中直接應用,即不具有財產性質,許多國家不把它作為版權與有關知識產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