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證明自己使用商標與投訴者註冊商標相比較不近似或使用更早。
2、專利,證明自己銷售產品與投訴者專利權相比較不近似或使用更早。
3、著作權,證明自己銷售產品與投訴者著作權相比較不近似或使用更早。
法律客觀 :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