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的職責:
1.監督律師事務所在業務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2.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3、監督律師事務所維持法定設立條件並實施變更審批或備案;
4.監督律師事務所的清算和註銷;
5、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並上報年度執業總結;
6.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7、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落實整改;
8.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對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中發現並查實的問題,應當向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提出警告,責令其改正,並監督其整改;律師事務所認為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壹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有必要給予行業紀律處分的,應當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九條。
律師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