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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的成立條件是什麽?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14條規定,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合夥人。關於合夥人,需要掌握以下幾點:1。關於伴侶的數量。合夥人不得少於2人。2.關於合夥人的能力。合夥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承擔無限責任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壹定是合夥人,當然無行為能力人也不壹定是合夥人。因此,只有65,438+08周歲以上的人和65,438+06周歲以上但65,438+08周歲以下的人才能成為合夥人。

(二)有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合夥人為設立合夥企業而簽訂的合同。

(3)已實際出資的合夥人必須向合夥組織出資,合夥人的出資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作為市場主體之壹,合夥企業應該有自己的名稱。

(五)有營業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備條件營業場所是指合夥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壹般來說,合夥企業只有壹個營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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