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當權力來臨時,普通合夥人可以提供勞務。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這是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在出資方式上的唯壹區別。
2、對企業債務的責任。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3.出資份額的轉讓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的股份在內部轉讓的,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且通知充分,無需征得其他合夥人同意;如果是對外轉讓,應當經其他所有合夥人同意。
與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有限合夥人按照約定將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時,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即可。
4.出資質押。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