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R&D活動是指企業為了獲取新的科技知識,創造性地應用新的科技知識,或者實質性地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和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活動。
2.應扣除R&D費用。具體包括人員人工費、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開發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等相關費用,其中其他相關費用按定額扣除。119號文件采取正面列舉的形式,明確了上述費用中可以增加和扣除的具體費用。例如,人員人工費包括直接從事R&D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部R&D人員的人工費。需要註意的是,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不屬於人員勞務費,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20108)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