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被告人出庭的,經兩次法定傳喚仍不到庭的,將采取強制傳喚措施;
3.判決後被告拒不償還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執行期限壹般在六個月以內。案情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只會終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對必須出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傳喚。
第壹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