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壹)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2)勞動合同糾紛;(三)權利義務明確的交通事故、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四)宅基地及相鄰糾紛;(五)合夥協議糾紛;(六)訴訟金額較小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