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客體的無形知識產權具有獨特的無形性,這就決定了知識產權犯罪人侵犯的不是具有物理形態的知識產權產品,而是包含在這些產品中的知識產權,包括經濟權利和人身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盜竊計算機軟件的理解往往是,被盜竊人仍然擁有該軟件,其使用並未受到損害,被盜竊人並未受到直接損害。甚至不法分子可以直接購買合法正版軟件進行復制銷售。因此,這些瘋狂的知識產權盜竊和假冒行為對人們的心理影響遠沒有普通的侵犯財產犯罪那麽強烈,但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現狀已經清楚地揭示了個人、社會和國家所遭受的巨大損失。2.犯罪目的的非營利性在傳統法律中,構成犯罪的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除了主觀故意外,還需要以營利為目的。我國新刑法在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中強調了“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要件。美國1976修訂的著作權法規定“以獲取商業優勢或者私人利益為目的”,可以構成著作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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