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屬於侵犯姓名權,侵犯姓名權不屬於侵犯知識產權的範疇。
B.甲雖然銷售無法分辨真假的高仿皮包,且為未造成損失,但根據「商標法」第56條: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解釋上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侵權,但因不知道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可是行為上還是屬於侵權的。
C.甲開發"A之C"的遊戲,但"AC"商標權為乙所有,這中間存在著"A之C"跟乙的"AC"有沒有相同或近似的問題,同時,乙的"AC"商標註冊時是不是包含遊戲所屬類別,假設A之C跟AC非常類似,且以當初註冊商標的時候包含了遊戲類別,那甲就存在侵權的問題。
D. AC琴行,與AC的電腦屬不同類別。而且商標註冊跟侵權無關,所謂侵權必需要是使用在某個商品上的商標侵犯了已經存在的商標權,若甲僅註冊商標,但沒有使用,也還不涉及侵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