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告知處理情況:
1.侮辱和誹謗案件;
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案件;
13.虐待案件;
4.挪用公款案。
(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故意傷害案件;
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
1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
重婚案件;
5.遺棄案例;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⒏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