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知識產權形成的歷史可以知道,其前身正是肇始於封建社會皇家授予的壹種獨占壟斷權。在近現代社會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的進程中,這種特權逐漸演變成為法律賦予權利人對特定客體的壹種合法獨占壟斷權,權利人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能夠排他性地享有、行使其知識產權。因此,知識產權在通常情況下是作為反壟斷法適用的例外而存在的;其“壟斷性本身就是刺激科技進步、鼓勵科技創新與壟斷智力成果之間折衷調和的產物”。 [①] 在現今知識經濟的大背景下,隨著高新技術日新月異的生產、傳播和使用,科技與經濟的壹體化和全球化程度越來越高。這壹趨勢的不斷加強,壹方面使得社會進步越來越快,另壹方面也使得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元化與規模化。這就必然要求更有效地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調整保護範圍和保護期限,提高保護水平,加大保護力度。據此,也就不難理解為何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在內都不約而同地選擇不斷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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