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協議補償金標準有:
(1)密協議的違約金由雙方約定;
(2)對於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沒有約定經濟補償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標準是多少
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標準是: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