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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期限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保密協議的期限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壹般來說,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和離任後無限期;對於壹般機密信息,最好約定2年或3年的保密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民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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