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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有時間限制嗎?

法律分析:保密協議沒有具體的期限,保密期限由雙方協商約定,分為無限期保密和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應在保密協議中明確規定。雖然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已經到期、被公開或者被消滅,最好規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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