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 - 保密協議中有陷阱嗎

保密協議中有陷阱嗎

1.保密協議有哪些陷阱?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保密協議,並未界定“商業秘密”和“保密人員範圍”。如果雙方發生糾紛,用人單位還需要證明員工屬於保密人員,員工侵犯了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約定了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禁止條款被保密協議所取代。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但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約定的工資已經包含競業限制補償。

二、如何防範保密協議陷阱

1.簽訂本協議時,雙方應明確商業秘密:要求員工在保守商業秘密的同時,保守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壹般來說,並不是所有的員工都能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尤其是高層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在確定崗位職責或者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規定涉密崗位,以崗定人。涉密崗位工作人員被列入涉密人員範疇的,必須遵守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義務。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時,如有競業限制的需要,應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或者至少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 上一篇:前海實德堂鶴壁制藥有限公司怎麽樣?
  • 下一篇:泉州銳途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