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