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制度絕非無弊端。中國古語“有壹利必有壹弊”,不惟知識產權制度如此。但只要其利大於弊,或通過“趨利避害”可使最終結果利大於弊,就不應否定它。至少,現在如果再讓科技、文化領域的創作者們,回到過去的科技和文化成果“大鍋飯”的時代,恐怕只有議論者,並無響應者。至於創作者與使用者權利義務的平衡上出現問題,可以通過不斷完善“權利限制”去逐步解決。知識產權制度中對我們自己的長項?例如傳統知識 保護不夠,也可以通過逐步增加相關的受保護客體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