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企業授權國外企業使用自己的專利、專有技術和商標進行生產和銷售,並向被授權企業收取許可費或分享利潤。許可經營可分為獨占許可、獨占許可、通用許可、可轉讓許可和交換許可。
條件:有投資限制;暫時領先的技術;非主線產品;推廣自己的技術標準;東道國法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