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納入本單位預算,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草案還為加大獎勵力度留下空間,允許單位自行規定、約定給予科技人員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沒有約定的則按法定標準。從成果的產權歸屬來看,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但如果操作不當,就會出現爭議,主要有兩方面問題:壹是在轉讓過程中做手腳;二是校方利用強勢地位,克扣下科研人員的獎勵。
針對這兩方面的問題,就需要明確成果轉讓的程序以及教師的收益。對於科研成果的轉化,應該由學校委托(購買)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由其來負責學校科研成果的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在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時,應公開招標,確保第三方機構的專業性、獨立性,而不能采取由學校組織機構或由科研人員直接負責的辦法。與此同時,學校和教師要簽訂規範的轉讓協議,壹旦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將科技成果轉化真正置於法律的保護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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