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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將計算機程序作為文學作品保護的國際公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第4條規定:“計算機程序作為《伯爾尼條約》第2條意義下的文學作品受到保護。此種保護適用於各計算機程序,而無論其表達方式或表達形式如何。”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第10條規定:“無論以源代碼或以目標代碼表達的計算機程序,均應作為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給予保護。”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還在1978年發表了《保護計算機軟件示範條款》,運用了專利法、著作權法、不公平競爭法和商業秘密法的手段來保護計算機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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