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第10條規定:“無論以源代碼或以目標代碼表達的計算機程序,均應作為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給予保護。”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還在1978年發表了《保護計算機軟件示範條款》,運用了專利法、著作權法、不公平競爭法和商業秘密法的手段來保護計算機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