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 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壹百壹十五條 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壹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給持有人,另壹份附卷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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