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
沒有相反證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合同,但是依照本法規定不需要許可的除外。
許可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被許可權利的種類;
(2)許可權是專有使用權或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理範圍和期限;
(四)支付標準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
我個人認為,如果“參賽作品”能夠獲得著作權,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其他個人或組織就無法剝奪其著作權。希望以上規律能給妳壹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