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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高手給翻譯……

之後於1992年,壹個對簽約國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生物多樣性公約》承認並重申了遺傳資源的國家主權原則。各國也同意在雙方彼此認可的條款下經過事先同意後,保證有權訪問他國的遺傳資源。材料的承接方必須分享科研開發的成果以及帶來的商業效益;並且該條約在雙方均認可的條件下,通過精細權衡卻沒有明確條理的決定,確立發達國家有義務向發展中國家傳授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或遺傳資源的技術。然而此行為的做法必須與合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保持壹致(Barton, 1994)。因此,矛盾是顯而易見的,很難有辦法讓高科技流入物種豐富卻技術財力貧乏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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