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直銷產品的範圍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直銷行業發展情況和消費者需求確定並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經營場所以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銷售產品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以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經營場所以外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人。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成為直銷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母公司、控股公司生產的產品。
直銷企業可以依法取得交易權和經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