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窮竭制度應當對其內涵和適用範圍有準確的界定,否則會對權利人的利益造成不當損害。本文從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個方面闡述了作者對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制度的理解和看法。權利用盡主義(rights exhaustion doctrine)的發行權壹次性用盡和首次銷售原則。
知識產權是壹種排他性的民事權利,與所有權壹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征。[i]但與此同時,為了防止這種壟斷權成為社會進步和發展的障礙,知識產權制度在維護創作者專有權的同時,也對其進行必要的限制,以協調創作者、傳播者和代表社會利益的使用者的利益。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制度是限制專有權的典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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