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其中,權利質押是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質押財產權利擔保債權,其法定程序包括交付權利證書和履行登記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1)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4)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權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房子屬於不動產,不屬於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