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第二十七條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數據:
案例:
深圳市蒂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鄭州國華投資有限公司、凱豐育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珠海市柯美教育投資有限公司(2011)民提字第6號)明確股東可以自由約定持股比例:
第二,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是公司資本的基礎,但公司的有效運作有時需要其他條件或資源。因此,在註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我國法律並不禁止股東對其實際出資額和所持股份比例進行約定。這樣的約定並不影響公司資本擔保公司債權的基本對外功能的實現,也不是規避法律的行為,而應屬於公司股東自治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