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妳使用妳的“知識”,使之從思維轉變成具體表像後,其他人就有可能學習或者“復制”。這個過程不能完全認定是“盜竊”。
當妳的知識用於社會實踐中,得到社會或者法律的認可,其他人冒稱己有。並且因此獲取利益時,才可以稱之為“盜”、“竊”。也就是說:盜竊的不是“知識”而是知識應用的外在表現及成果。
法律上有個詞可能叫"知識產權'吧?盜竊知識產權的方法和途徑不勝枚舉。